全省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安全监管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全省有气瓶充装单位1750余家,气瓶502万余只。新《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强化了气瓶充装安全监管。
■3.7万只车用气瓶
加气先“扫脸”
日前,在邢台市CNG莲池加气站,一辆出租车正在加气,记者看到,车辆进站前需先进行车牌号拍照“扫脸”,确认车牌号、气瓶编号、使用登记、检验信息等车用气瓶信息全部正常,方可进站加气。
“车用气瓶‘扫脸’加气,是邢台市在车用气瓶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一项创新举措。”邢台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副科长丁建忠告诉记者,“扫脸”完成后,加气站即刻打开相应车辆气瓶充装自动联锁控制,对车用气瓶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无有效检验报告的,自动停止运行加气程序并向后台控制中心报警。2021年6月起,邢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率先自主研发车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车牌号为数据载体,与行政审批、公安、第三方检验机构数据互通,实现对车用气瓶的全生命周期跟踪追溯和闭环管理。目前,全市43家在营业的压缩天然气(CNG)车用气瓶充装站已全部启用车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全市现有燃气车辆3.4万台,安装车用气瓶3.7万只,这些车辆多为出租车、公交车、市政车、私家车,具有数量多、风险大、流动性强、储存介质易燃易爆等特点。”丁建忠说,车用气瓶质量过关与否,与乘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车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投用,目的就是通过全程“留痕”,让私自改装、伪造手续、“超期服役”等“猫腻”无处遁形,有效从源头上避免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截至目前,邢台市已发挥车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作用,督促6093只即将到期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定期检验,引导1028只车用气瓶办理了变更手续,发现违法线索20多条。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等依法进行查处
据了解,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许可申请种类,着眼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准入成本,增加了免评换证许可申请类别。针对充装单位变更存储设备、气体种类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增加了“充装工艺”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充装地址名称变更申请种类。
同时,进一步调整了许可资源条件。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气瓶充装安全之间的关系,对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增加充装站所有具备加气功能的设备,均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条款,将非法改装使用、篡改信息化设备、数据等情况,列为禁止性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分工,新《办法》增加了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的原则要求,对行政审批部门和省、市、县(区)三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着重强化证后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同时,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
新《办法》中提到,在许可周期内,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换证时,按照首次取证或增项的要求进行受理、评审。对连续4年(1个充装许可周期之内)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投诉举报、没有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可向审批机关提出免于现场鉴定评审直接换证申请。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充装单位,如果发现提交材料虚假,审批机关应依照监管部门的行政文书,依法撤销其充装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监管部门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使用瓶装气体的气瓶未安装电子标签等情形时,应当对气瓶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如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本报记者董洁 通讯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