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高温劳动保护提示函——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河工新闻网讯(记者高会坡 通讯员刘东鹏)7月7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印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函,面向全省各用人单位部署防暑降温工作,全方位守护高温环境下劳动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
当前,河北已全面进入高温季节,高温露天作业、室内高温岗位作业带来的健康风险持续上升。本次提示函依据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从制度建设、场所改造、保护举措、健康管理、工时调配、津贴发放、后勤保障七大方面,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作出细化、明确要求。
提示函明确,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压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生产车间、户外作业点等高温场所要合理布局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设置舒适通风休息区。同时鼓励用人单位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日常高温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在职工健康保障层面,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等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针对高温时段用工安排,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要灵活实行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举措。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的,不得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高温津贴发放是本次提示重点。提示函重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中暑并认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提示函划定后勤保障红线:用人单位必须足量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品及必需的药品,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劳动保护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广大职工要协同发力,严格落实各项防暑法规政策,持续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