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基层来 | 李水全:完善政策让工伤职工维权更有力
从一名井下矿工成长为为工伤职工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律师,到当选人大代表,李水全始终关注着一线职工的合法权益。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李水全结合长期职工维权工作的探索与实践,向大会提交了5份建议,希望通过修改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让工伤职工维权更有力。
“职工上下班路上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如果职工不负主要责任可被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就可能因为用人单位不认可等因素,造成职工无法被认定工伤。这种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李水全介绍,实践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调查存在很多障碍,造成受到轻微伤害的从业人员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他建议,应明确安全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规范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和期限,保障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李水全的第二份建议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监督的。他表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法定的、唯一的标准,就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就是职工本人的月实际工资。由于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少支出,不以职工本人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这样一来,就会导致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降低,损害工伤职工利益,同时还可能危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对此,李水全建议,应加强人社部门监督职能,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职能划分和职能衔接,监督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足额落实。
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李水全认为,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至今,这一条款沦为“睡美人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很难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权益。对此,李水全建议,应严格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同时探索建立有效的追偿机制,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此外,李水全还提出,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第56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保持与北京等省市法院审判标准统一,保障因“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导致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明确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案件和不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件不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可由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文/记者哈欣
图/记者郑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