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转账未签合同所转款项是定金吗?
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准备出售自己名下房产的郭某。经过多次看房,高某打算买下该处房产,他通过微信向郭某的妻子唐某转账支付了一笔款项,双方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这笔钱算定金吗?如果郭某反悔,他的行为算违约吗?
基本案情
郭某夫妇有一处房产打算出售,该房产登记在郭某名下。后经朋友介绍,其二人认识了准备购房的高某。2024年8月,高某向郭某的妻子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同时备注:某住宅小区某号房定金。次日,唐某与高某联系表示房子已经卖掉了,20000元定金可以全额退还高某。高某不同意,表示要么按原计划交易房屋,要么按照违约,双倍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高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高某提交了一份通话录音,时间是微信转账的次日,高某提出要去看房,但唐某称,房子刚刚已经出售,因为对方比高某出价高,且支付了全款,双方已经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郭某表示,其妻子唐某确实收取了高某20000元,但是已经及时退还给高某,退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没有对高某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笔钱不能算定金,郭某的房产卖给其他人也不能算违约。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结合高某通过微信向唐某转账且备注的行为、唐某收款的行为以及郭某当庭的陈述,可以证实高某与郭某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且该定金是用于担保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订立的根本原因,是唐某因为他人出价更高,所以不愿意再卖给高某。因此,郭某的毁约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定金罚则,郭某应双倍返还定金,由于郭某已向高某返还定金20000元,因此,法院判决郭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某20000元。
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