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瑕疵能否成为提前退租的理由?
2024年“五一”过后,李某、赵某与房东吴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二人承租吴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面积26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0日止,年租金18000元、押金4000元。《租赁合同》还约定:“乙方如若到期不再续租,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且给甲方留一个月时间用于房屋清洁打扫以及再次房屋租赁(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看房、租房),如果继续租住也要提前一个月续交房租。若乙方中途违约则押金不退,若甲方中途违约则返还押金并双倍返还剩余房租。”
李、赵二人于合同签订当天,向吴某微信转账22000元。5月20日,二人入住租赁房屋。9月,双方因壁挂炉事宜产生争议。此后,李某、赵某于当年“十一”期间搬出租赁房屋。搬出后,二人要求房东退还押金4000元,以及双倍退还剩余房租21000元。吴某表示,李、赵二人提起退租属于违约,拒绝退还上述款项。此后,李某、赵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入住期间,租赁双方因壁挂炉、电费、房屋占用等问题产生争议,李某、赵某认为案涉房屋存在壁挂炉与热水器管道对冲的问题,曾多次要求吴某维修,但吴某未履行维修义务。而吴某表示,管道对冲问题是房屋建造时就存在的,案涉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的房屋均存在此问题,且在热水器使用期间暂时关闭壁挂炉,并不影响正常使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设施是否存在不适租而影响租户使用,导致合同无法履约和是否构成承租人提前解约的合理理由。即李某、赵某是否具有合法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庭审查明,李某、赵某所主张案涉租赁房屋存在管道对冲的问题,其提供证据,即工人上门维修视频中对此作出了说明。根据生活常识,壁挂炉的供热功能与生活热水功能不能同时使用,并不必然影响冬季采暖及正常居住。此外,从双方交涉过程来看,出租方也并不存在对承租方合理要求的拒绝,即使案涉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亦可通过其他可行方法予以解决。对于管道对冲的问题,吴某予以配合解决,提出建议:“可以用电采暖,壁挂炉适当烧恒温”。
对此,法院认为,李某、赵某的表述,不足以认定因房屋不适租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在此情况下,李某、赵某作为承租方,在合同已经履行下,仅因房屋存在瑕疵,就随性予以解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二人在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单方面搬离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
对此,法院作出裁决:关于李某赵某请求判令吴某返还房租10500元的诉讼请求,在扣除案涉房屋的水、电、燃气费及地暖排水费后,吴某应当退还李某赵某房租9700余元。关于4000元押金,法院认为,双方已于《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6项明确约定,“若乙方中途违约则押金不退,若甲方中途违约则返还押金并双倍返还剩余房租”。李某、赵某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案涉房屋退租发生在采暖季之初,会造成房屋不易再次出租,故对该要求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