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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样区分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很容易混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这两种关系有哪些区别?应该如何区分呢?对此,河北啸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胜虎做出了解答。
法律规定,承揽关系指的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相应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定作人支付的报酬。在这一关系中,承揽人需以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为主完成工作,但双方也可另行约定。而劳务关系则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基于口头或书面约定,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并由用工者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从支配和服从关系来看,在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保持着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进行工作时展现出高度的独立性,其提供的是一种自主性的劳动,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相比之下,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则体现出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员在受雇期间,其工作并不具备独立性,而是需要接受雇主的管理和指导。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这一成果往往是一次性的,并不涉及持续的劳动过程。相比之下,劳务关系中的雇员则需提供持续性的劳动过程,其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更为稳定和长期。
从合同内容和形式方面来看,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式合同,承揽合同并不要求一定采取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均可。
而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休息待遇、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劳务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此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也可以将自己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要对第三人完成的成果负责。而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一般也不能把自己的工作转移或者外包给第三人完成,而是应当直接向用工者提供劳务。
从支付报酬方面来看,劳务关系一般是按天、按小时计算或按件计算报酬,按月支付给提供劳动者;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在责任的承担方面也有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在承揽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提供不是固定的,既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且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的工作承担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中途随意更换承揽工作的内容或因定作人的怠于答复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该损失。而在劳务关系中,往往由用工方提供生产资料和必要的劳动条件,但是用工方不需要就完成劳务工作承担额外的协助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