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让座起争执引发猝死该谁埋单?
一名乘客在公交车上因让座纠纷与人争吵后,突发心脏病,待医护人员赶到,已无生命体征。死者家属将公交公司、争吵乘客等一并诉至法院。这场因“让座”引发的悲剧,需要思考尊老美德与个人权利的边界与取舍:当“道德绑架”遇上法律底线,谁该为悲剧结局埋单?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文书已经生效。
未成年孩子没让座
老年乘客争执中突然倒下
2024年一天下午,史大爷(案发后死亡)与张某及其孩子(未成年)、李某、赵某等人一起等候公交车。上车后,张某及其孩子坐在公交车右侧靠窗最后两个座位,史大爷上车后发现没有座位,便提出让张某的孩子让座。看到张某的孩子未给其让座后,史大爷严厉呵斥孩子。看到自己的孩子受欺负,张某与史大爷发生争执,史大爷随即开始谩骂二人。车厢内的李某、赵某等乘客纷纷对二人进行劝解,争吵持续三分钟结束。
让座争执平息后,史大爷在向车厢前部移动过程中,与车厢内站立的乘客李某、赵某发生肢体接触,继而引发争吵、推搡。而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李某因站立不稳侧身倒向旁边乘客时,腿部不慎对史大爷有踢踹动作,对此情况公交车司机进行劝说,三人争吵也逐渐平息。
公交车监控录像显示,在李某、赵某坐到了车厢最后排座椅后,史大爷仍旧指责、辱骂李某、赵某,李某气不过,掏出手机对准史大爷开始拍摄。这一举动瞬间激怒了史大爷,其开始试图抢夺手机,要求删除已拍摄的视频,原本紧张的局面再度失控,最终是在乘客的劝阻下结束了争吵。
就在史大爷依旧单方指责张某、李某、赵某等人时,其突然毫无征兆地晕倒在公交车过道上。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公交车司机立即靠边停车,在询问车上是否有医护人员的同时,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待医护人员赶到,史大爷已无生命体征。石家庄市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史大爷在公交车上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保存了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
近亲属要求赔偿30余万元
法院分清责任判决驳回起诉
史大爷的儿子认为张某、李某、赵某及公交公司的行为是导致其父亲离世的原因,遂以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上述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0余万元。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述被告对史大爷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张某的责任问题。本案起因系史大爷要求张某母子为其让座而引发的争吵,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公交车让座也是一种文明的体现,但让座行为仅受道德层面的约束,法律对此并无强制规定,并且张某之子尚未成年,张某未应史大爷要求为其让座,从民法角度来看并不存在过错;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双方发生争吵时史大爷明显处于强势一方,其当众辱骂张某母子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均不应予以正面评价;张某对史大爷并没有过激的语言或动作,其本身不存在过错,对史大爷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李某、赵某的责任问题。二人因劝架与史大爷发生争吵进而产生推搡、踢踹等肢体冲突,监控录像显示,二被告虽然对史大爷实施了推搡、踢踹等行为,但该行为并非二被告主动实施,更多的表现为针对史大爷辱骂、挥手的反抗,并且李某、赵某的行为并不足以对一个正常成年男士造成身体伤害,且经其他乘客劝阻双方停止争吵后,史大爷是在车厢内站立约5分钟后晕倒,由此可见被告李某、赵某的行为并非导致史大爷晕倒的直接原因。二被告与死者史大爷并不相识,也无法预见到史大爷可能心源性猝死。纵观全案,二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二被告对史大爷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公交公司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是客运合同下承运人应承担的重要法定义务。本案中,当公交车司机在听到史大爷等人争吵后进行了口头劝阻,在发现史大爷晕倒后及时靠边停车并询问车上是否有医护人员,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履行了基本的救助义务。因此,公交公司对史大爷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对史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结果,史大爷的儿子也未再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法治规范着人们的具体生活,公平正义的判决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区分法律义务和道德期望的界线,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实践社会规范,确保人情的温暖与法律的清晰界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号入座或先到先得。让座本是温情之举,却在某些人手中沦为道德绑架的武器。法院的判决,恰恰是对这种“强迫让座”的彻底否定,如果此种行为也能得到赔偿,社会的根基必将崩塌。我们需要的,从来不是一个“必须让座”的世界,而是一个“无人会被迫让座”的公平人间,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培育道德自觉,方能实现老幼相宜、秩序与温情共生的社会图景。
记者贺耀弘
通讯员朱函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