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争议能否牵连房东?
法院明确:按合同相对性各自担责
因未及时缴费或暖气不热,租户与供热单位发生供热纠纷,能否在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一并解决呢?2024年9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租户魏某路与房东刘某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不支持租户请求追加河北某热力公司为案件当事人的主张,驳回魏某路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魏某路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某珍25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某路负担。
2020年7月4日至2023年3月10日,魏某路承租刘某珍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一套房屋。2023年3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载明,魏某路租住期间未缴纳2021至2022、2022至2023两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及违约金,其中2021至2022年度热费1881元、违约金1373元,2022至2023年度热费1881元,共计5135元。魏某路承诺于2023年10月1日前交清,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魏某路未按约履行,2023年10月20日,刘某珍为保障案涉房屋的供暖,向河北某热力公司垫付了上述两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共计3762元及2021至2022年度违约金1373元。之后刘某珍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魏某路支付供热欠款3762元及违约金1701元。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扣除租房押金、20天租金、燃气费和4个月物业费后,魏某路需给付2573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魏某路未按协议约定在2023年10月1日前交清采暖欠费,刘某珍垫付费用后诉请其给付,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扣减后2573元的金额无异议,予以确认。同时指出,魏某路与供热单位之间的供热是否达标问题,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魏某路可另行与热力公司解决。
魏某路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追加河北某热力公司为被告,并要求该公司退还两个供热季暖气费及违约金共计5135元。魏某路称,2021年因社保卡更换导致(退休)工资未及时到账,未提前缴纳采暖费,12月初去交费时发现暖气阀门已被热力公司关闭,此后未交费;2022年10月去交费时,热力公司要求补缴上一季费用及违约金,且2022至2023采暖季阀门始终关闭,自己通过电器供热(电费可查),热力公司未供热却收取全费及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应安装计量表准确计量供热数据,其与刘某珍的纠纷根源在热力公司,不应由自己向刘某珍支付费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北某热力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相对方,魏某路与该公司的供热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要求追加热力公司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另行主张权利。因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2573元的给付金额均无异议,魏某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贺耀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