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痛期”未显伤也能获赔
一案件法院判赔3万余元
2024年9月的一天,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在市区某路段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发4小时后,刘某到当地某医院急诊就诊,主诉外伤4小时,后经医生诊断未见明显异常,必要时复查等。后刘某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在内共计4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中,李某提出异议:一是事故车辆损伤较轻,交警出警时刘某行动自如,无明显受伤迹象;二是刘某就诊距事发已4小时,不排除期间存在其他致伤因素,对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存疑;三是刘某仅做拍片检查,医生建议休息静养,未采取用药、治疗等措施,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无实际损失,认为系恶意夸大损失,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辩称,从医学角度,伤者受伤后可能存在“无痛期”,事发时行动无碍不代表未受伤;从法律层面,李某若不认可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应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但其未提交相关申请,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出警视频仅能证明刘某事发后短时间内无明显外伤,无法否认事故冲击力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造成刘某受伤”的表述及医院诊察记录,法院认定刘某伤情与涉案事故存在关联,核定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因李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判决李某全额赔偿。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原判。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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