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殿堂前这些问题需知道
在2025年3月21日通过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带来了多项亮点,旨在提高婚姻登记的便利性和效率,同时确保婚姻登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一次重要改革,更是为婚姻家庭的幸福稳定提供了更多保障。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房产证加名是否等于夫妻各自拥有一半房产等问题,也困扰着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们。
案例一:
婚前房产证加名
不等于双方各一半
案情回顾:
2015年初,陈某和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年底,二人打算结婚。二人相中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与某中介公司正式签署了《购房合同》,陈某的父母则全额出资购买了该套住房,并明确表示,该房屋赠与儿子陈某本人。交易完成后,陈某和李某取得了产权证,在李某的要求下,陈某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二人的名字,该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此后,李某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次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
2020年,陈某因工作原因调到外地工作,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李某在和公公、婆婆的相处中,也发生了数次争吵。陈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该房屋系其全额出资于儿子陈某婚前购买,请求撤销之前的赠与,要求陈某和李某返还房屋,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陈某担心此举会令自己和妻子的关系恶化,因此表示自己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李某拥有一半房产。随后,陈某父母选择撤诉。
2022年,李某以“夫妻婚后聚少离多、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包括住房、存款等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则表示,案涉房屋是自己的父母于婚前全款购买,尽管房产证上写着李某的名字,但是该房屋实际产权应该是自己父母。最终,法院裁决李某拥有该房屋50%的产权。
律师点评:
法院裁决李某拥有案涉房屋50%的产权,是否跟婚前房产证加名有关呢?对此,河北善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沛给出了解释:“结婚前房产加名≠当然共有。”他表示,2020年,陈某的父母提起诉讼时,李某并不能拥有一半的产权,因为购房出资人是陈某父母,且其父母明确表示了是赠与儿子陈某的产权。但是,陈某为了缓和夫妻关系,自己明确表示在案涉房产上自愿加上李某的名字,让其拥有一半的产权。这个时候,李某和陈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房产”。
刘彦沛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看来,法律规定,陈某父母在陈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属于陈某父母,无论是其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子陈某,还是陈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都属于一种“赠与”行为,特别是房产证加名,意味着一方将部分或全部产权赠与配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经过公正,陈某可以撤销赠与。”刘彦沛表示,“不过,‘加名’并不意味着李某占有一半产权,按照法律规定,会参考出资比例及对家庭的贡献。”
但是,陈某在2020年的诉讼中,明确表示其赠与李某房屋一半产权份额,由此可以明确其对李某的赠与份额,登记为“按份所有”。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同享所有权,在共有基础丧失后可以请示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共有物的分割以等额分割为原则,以差额分割为例外。因此,法院裁决李某拥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产权。
房屋加名后是否分割、分割多少,需结合出资情况、婚姻时长、家庭贡献等综合判定,绝非“加名即一半”!对此,刘彦沛提醒,房本加名一定要注意,首先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份额或加名目的,避免争议。其次,保留出资证据,例如婚前购房的转账记录、贷款还款凭证等,关键时刻能证明贡献度。最后,由于不同地区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也会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名前建议咨询律师。
案例二:
婚内财产协议
签订需谨慎
案情回顾:
2019年,王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前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为了表达爱意,婚后,王某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妻子赵某支配。婚前,二人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王某的房子尚未交付,便用自己的婚前存款装修了赵某名下的房产用于二人居住。
2021年,双方矛盾渐增,争吵加剧,赵某产生离婚的想法。为了缓和矛盾,王某答应了赵某提出的签订婚内协议要求。同年5月,赵某委托律师起草了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名下的房产、按揭款及存款为赵某个人所有,但是关于王某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协议中并没有提及。赵某仅对王某口头约定,这些财产跟自己没有关系,但未在协议中注明。
然而,二人的关系并没有因为婚内协议签订而有所缓和。2022年,赵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同时分割王某的房产、存款等。王某则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是要求赵某返还自己当初的装修花费,二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须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但由于赵某否认曾经对王某关于财产分割的口头承诺,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对协议签订后赵某的所有财产没有分割权。但法院也表示,协议签订前,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的工资收入、双方房屋还贷部分、双方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部分以及男方为女方房屋的装修添置等,这部分可以进行分割;王某出资装修房屋花费的10万元,系双方共同财产,由赵某返还5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案例中的赵某和王某夫妻二人为维持婚姻稳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归赵某一人所有,合法有效。事后,王某是无权分割协议约定好的财产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针对婚内的财产协议,刘彦沛提醒大家注意:男女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注意不能设置前提条件(如一方出轨、离婚等前提)、不得约定孩子抚养权、不得有限制婚姻自由的内容等。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写明放弃反悔的权利,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此协议为不可撤销的协议;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履约细节以及违约责任都需要清晰明确,债务情况也要明确,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是共同债务等方面。具体的协议还是建议大家找专业的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起草,以免发生纠纷时,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关键条款部分无效。
案例三:
婚前财产协议
记得要公正
案情回顾:
2024年,张某与刘某在相识多年后决定结婚,考虑到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二人没有购置婚房,而是将张某婚前居住的房屋重新装修后用作婚房。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张某和刘某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在婚后归刘某个人所有。婚后,张某和刘某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房产证上还是张某的名字,刘某也没有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
今年年初,刘某发现张某试图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其母亲名下,此举引发了刘某的不满。随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协议,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协议内容。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刘某个人所有,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张某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到刘某名下。
律师点评:
刘彦沛表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本案中,《婚前财产协议书》之所以有效,最主要的是进行了公证。如果没有公证的话,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是以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作为转移的标准的,如果房产在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时,适用赠与协议的规定,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
对此,刘彦沛也建议大家,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尽快去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如果不能及时办理,可以选择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免财产协议被认定为赠与协议,最终无法达到协议目的。
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