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经纪公司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咋界定?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包括网络主播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数量也日益增多。近年来,直播行业发展迅猛,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愈发增多。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独家协议,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不是只要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播在直播时宣传自己私人号被开除
2023年7月,刘某入职石家庄某传媒公司,某传媒公司称将其打造为网红主播。试岗3天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由某传媒公司搭建平台,投放流量起号,在淘宝、抖音、微信视频等网络平台销售特定农产品。同时,双方约定,每日播放时长为6至12小时,销售量达到300单后,可以按高于同行比例给予提成。
由于刘某形象好又幽默,平时在直播间带货时还经常展露一些才艺,入职后干得风生水起,不仅超额完成了保底销售任务,还靠着直播间观看者的打赏礼物,小赚了一把。在积累了一定的名气后,刘某产生了自立门户的想法。
随后,刘某另起了一个私人号,平时记录一些自己的生活日常,由于其经常在直播间提到自己的小号,再加上有时带货时会说一些敏感词语,导致其多次被平台封号。其间,某传媒公司也曾多次跟刘某沟通,要求其注销自己的私人账号,遭到了刘某的拒绝。2024年底,某传媒公司以“违法公司相关规定,私自设立账号”为由,作出将刘某开除的决定。
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完成了某传媒公司为其设定的最低销售额,且私人号只是用来记录日常生活,自己从没有用该号带货,没有因为该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返还尚欠付自己的直播间打赏收入。而某传媒公司则认为,刘某入职以来,其每月的底薪和销售提成都已发放,公司没有拖欠,而直播间的打赏属于公司给主播提供的平台流量所带来的收入,应属于公司。公司将其开除,是因其宣传自己的私人号,造成粉丝的流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将其开除有理有据。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到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传媒公司给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和打赏提成以及加班费等。后经双方调解,达成了最终的和解。
主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2024年10月,于某入职新某工程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约定月薪8000元及销售提成规则。同年11月某日凌晨,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单方通知于某终止劳动关系,未说明合法解除事由。于某认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及提成等问题,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公司实际仅支付于某工资7000元,低于双方明确约定的8000元月薪标准,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000元。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于某存在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至于于某主张的加班费及销售提成,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超出约定的直播时长或具体销售额等事实,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无独有偶。王某系网络主播,其在网络平台创建并运营自媒体账号。2020年3月,王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授权某传媒公司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其有权对收入分配结算提出异议;该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着重对收益分配部分作了对其有利的修改。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双方约定参与运营自媒体账号,其每月收入并不固定,收入多少取决于双方合作经营的平台广告收入。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传媒公司在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并非所有主播和经纪公司都构成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属新兴职业,其劳动关系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行业特殊性规避法定责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合法依据,公司和主播在签署之前,应明确自己和公司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河北善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沛表示,在她看来,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实践中常常面临困境。很多时候,由于工作形式灵活、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网络主播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难以明确界定。因此,判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刘彦沛认为,刘某和石家庄某传媒公司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做出关于具体相应的规定,也没有把“通过才艺表演获得的打赏收入归谁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所有才会在后面出现较大的分歧。某传媒公司应明确其招聘的是娱乐主播还是销售主播,娱乐主播是以娱乐观众为主,通过才艺表演、互动游戏、PK打擂等方式吸引粉丝,提升直播间的人气和打赏来获得收入;销售主播主要通过产品的介绍展示、促销讲解等方式来刺激观看者下单,靠销售的佣金来获得收入。“一般在劳动关系的合同中明确且主播接受公司全面管理,公司提供流量扶持,直播打赏通常应给公司。如果合同中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的,一般打赏都属于主播的劳动所得。很多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署的合同不仅包含合作的意向和规定,又包含一些公司管理,从而在最后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造成一定的困难。在考量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协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同时也需要考虑双方的用意、公司对主播的管理程度、收入来源等因素,并根据平时工作的证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来判定。”刘彦沛说。
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