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二手手机当心“原装陷阱”!
保定一商家因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新城某店(以下简称“某网店”)与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网店向李某退还购机款5899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7697元,李某返还涉案手机,相关运费由某网店承担。该案明确了二手手机销售中虚假承诺“原装无修”构成消费欺诈,为网购二手商品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指引。
保定中院〔2025〕冀06民终738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某网店系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设网店从事二手手机回收销售业务。2024年12月7日,李某通过某网店欲购买一部九成新二手手机,购买前后多次向商家确认手机是否为原装无修。某网店均承诺手机为国行正品、原装无修,发货前会仔细检测,还认可“假一赔四”的承诺。李某支付5899元货款后收到手机,使用中发现手机机壳卡槽标记型号与机芯型号不符,且两种型号对应不同销售区域,随后查询得知该手机实为维修后的组装机。李某与某网店沟通后,某网店以质检疏漏为由提出退货退款并补偿300元,李某不予认可,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机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合计23596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网店构成消费欺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某网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某网店主张,其主观无欺诈故意,涉案手机的问题系质检疏漏导致的工作失误,而非故意隐瞒,且机壳与机芯型号不符需专业工具检测,并非肉眼可见;其失误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三倍赔偿显失公平;同时,认为二手手机有其特殊性,“原装无修”行业惯例指核心功能正常,李某作为二手商品购买者应承担更高审慎义务,其行为不构成欺诈,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决。
李某辩称,某网店作为专业二手手机销售商,将组装机冒充“原装无修”二手机售卖,主观欺诈意图明显,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某网店所谓的行业惯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定中院二审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依法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全面、准确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性能等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若存在欺诈行为,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在购买及收货后多次确认涉案手机是否“原装无修”,某网店均作出明确承诺,还认可“假一赔四”,而该手机是否“原装无修”直接影响其价值及消费者购买决策。某网店以“原装无修”为宣传,但披露的手机信息与实际不符,实际出售维修后的组装机,导致李某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涉案手机,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某网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记者贺耀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