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制度如何补齐“法治短板”?
据《工人日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上,3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制定《集体协商法》的建议,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运用法治方式化解劳资矛盾、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高度共识与迫切期待。
早在1949年之前,党领导的工会便在革命斗争中积极探索实践集体谈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进,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集体协商领域主要依据2004年原劳动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开展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态日益多元,这一部门规章已明显滞后,存在法律位阶偏低、刚性约束不足、协商程序不规范、落地执行效果不佳等突出问题,难以有效应对新业态用工、劳资纠纷多发等新情况新挑战,严重制约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其中,有三个关键问题亟待通过专门立法予以破解。
明确基层工会等各方的具体职责,是规范集体协商运行的基础。基层工会开展和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集体合同的质量,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立法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法定职责:既要强化其代表职工提出要约、开展协商、监督履约的权利,也要明确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对怠于组织协商、虚假协商、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设定具体追责情形,将履职情况纳入考核监督;对依法履职受阻的,明确救济渠道与保障措施。通过权责对等,推动工会从“形式参与”向“实质代表”转变,确保集体协商真正反映职工诉求、维护群体合法利益。
平衡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需兼顾职工权益与企业合理诉求。集体合同不是单方的权益清单,而应是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规则载体。立法应规范合同内容框架,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核心权益作为必备条款,守住职工的权益底线;同时预留弹性空间,允许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承受、行业特点,协商约定薪酬调整机制、技能提升激励、岗位优化规则等内容。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如岗位管理、效率考核、合规经营等,应予以充分尊重并纳入协商范畴。坚持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杜绝“重权利、轻义务”“重职工、轻企业”的偏向,让集体合同既成为职工权益的“保护网”,也成为企业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约束线”。
强化集体合同的约束力,是提升制度实效的关键。当前部分集体合同存在 “重签订、轻履行”“重形式、轻实效” 的问题,核心在于约束力不足。立法应明确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报送审查、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的全流程具体规则,细化履约监督机制,赋予集体合同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对违约行为,明确企业、基层工会及职工一方的责任承担,完善基层工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支持。同时建立履约评估与公示制度,推动集体合同从“纸面”落到“地面”,让制度真正成为稳定劳动关系、规范用工管理的硬约束。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立法,既要牢牢守住职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底线,也要充分包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理空间,以清晰的责任界定、均衡的权利配置、刚性的约束机制,畅通劳资沟通协商渠道,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贺耀弘




